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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林思銘, Zhudong, Hsinchu 。 12,488 個讚 · 568 人正在談論這個。新竹縣立法委員 林思銘 學/經歷 臺灣大學PMLBA碩士專班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 東吳大學法律系 新竹中學 二重國中 竹中國小 新竹縣15、16、17、18、19屆議員 熱忱服務,與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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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審查地籍清理條例,我在看過行政院院版草案之後,在質詢台上,提出了一些想法與建議。 首先,院版草案第十二條納入「#農育權… 更多」,這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但目前大部分需要被清理的都是早期的土地,早期的土地最大的問題就是「權屬未明」,在民國34-36年在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時,就有登記錯誤的狀況發生,也就是說,從那時開始就沒有辦法辦理任何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至今也不可能再去從登記簿上之登記名義人依照修正後民法,去設定農育權。 再者,如果增加農育權人為優先購買權人,那麼土地樣態很多元,在第一條第二款承租人的部分就不宜僅限制在基地或耕地,因為也有可能包括林地或其他情形。 另外,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五條院版草案:「依第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經三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 依據草案的說明,增加標售次數,可以增加降價空間提高市場投標意願,但因為現有的狀況是,這些土地大部分都是因為長期沒有人維護導致有人佔用、或是共有情形複雜…等情況,導致投標意願不高。所以我認為,如果要提高投標意願,三次其實是不夠的。 而就草案第十五條之一,應發還之土地,如果政府已有改良行為,仍許權利人請求返還土地,除涉及「只要有土地利用、處分行為,即一律不許申請返還」,是否合乎憲法15條保障財產權、23條比例原則的立意? 且根據相關規定,發還土地價金,係以「標售底價」為基準,但如果政府嗣後「處分價格」高於「標售底價」,政府為何可以保留超過底價的部分?為何不是返還「處分價格」?如果是這樣處理,是否可能出現公務員利用機會,藉此將標售底價壓底進而賺取差價?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在所有的法制作業中,任何一部法案的提出,在行政院審查之前,都會要求各部會針對要修正的要點做法規影響評估。可是當我昨天質詢內政部的時候,兩位次長似乎都不太清楚業務單位究竟有做還是沒有做。土地的問題與民眾息息相關,在制定法律時本就應該要謹慎面對,不要之後再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行政院新聞:
強化還地於民並解決實務困難 行政院會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s://pse.is/3tgz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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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廖蔚春
    同學有你替我們在立法院發言。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