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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葉毓蘭, 台北市。 42,257 個讚 · 2,656 人正在談論這個。中華民國第十屆立法委員 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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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3)日自由時報報導「《獨家》協助向華強依親居留 警界出身藍委遊說移民署」乙事,今日仍未收到該報的善意回應,我為了捍衛個人名譽,在立院黨團總召等委員陪同下,對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鴻邦及自由時報之記者陳鈺馥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求償新台幣5000萬元,所得款項全數捐作《警消移民海巡監所人員關懷基金》。… 更多 自由時報明知任何有關新聞報導,如有不實報導,足以減損我的名譽,僅因聽聞不明之知情人士之不實陳述,就於110年2月3日13時44分於自由時報刊登「《獨家》協助向華強依親居留 警界出身藍委遊說移民署」。這篇報導中雖未明確指稱向移民署遊說的立委姓名,但從「報導內容」及「辨識性」等來判斷,立法院第10屆立法委員,僅只有我符合報導所指之特定條件,足以讓社會大眾認為就是在誹謗我。自由時報行銷全臺,在昨日網路刊登之後,隨即遭轉載、轉PO,在Newtalk新頭殼的報導中更提到:綠粉專「不禮貌鄉民團」對此稱,「我想到一個姓葉的」。貼文底下有網友表示:「姓葉的...?是不是把口罩放到氣炸鍋裡的那個白癡?」等情,損害我的個人名譽,他們的行為已經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我雖然曾在110年1月25日在臉書貼文評論政府機關處理有關向華強先生申請依親留居乙事,但純粹是針對當天「自由時報」有關向華強案的報導引用警備總司令部列為機密的一清專案資料,所為之新聞評論。但從未針對本案向移民署任何官員遊說,或「要讓它過」等情,自由時報未向我求證,逕依不實指控,刊登報導。 自由時報的報導明確記載「據透露」、「知情人士指出」,明顯就是事實報導,而非就公共事務所為之新聞評論,不是可受公評之事。報導內容不實杜撰,假新聞自由之名,違反新聞倫理,踐踏名譽及人格尊嚴。 自由時報散播不實之言論,使得我遭受網民惡性攻伐,足以眨抑我的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我的名譽人格權。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新臺幣5,000萬元之損害賠償及利息之請求,將全數捐作「警消移民關懷基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之規定,請求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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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弘鵬
    老師您好,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