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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鬥部隊勤務加給」及「留營慰助金」宣導說明:
一、為提升國軍人才招募與留營誘因,鼓勵有志青年服務戰鬥部隊,行政院核定自104年4月1日起,發給「戰鬥部隊勤務加給」及「留營慰助金」等待遇。
二、「戰鬥部隊勤務加給」:
(一)發放目的:為加速補充戰鬥部隊等艱若單位志願役人力,並建立不同類型部隊待遇誘因。
(二)本軍發放對象:戰鬥部隊連級單位之官士兵,並區分兩個類型,第一類型包括艦艇、陸戰隊(步、戰、砲、防砲)之連級單位;第二類型為前述單位之營部(支援)連、水下作業隊、布雷作業隊。
(三)發放數額:第一類型每月5,000元、第二類型每月3,000元。
(四)發放限制:個人因受訓等原因,未於單位任職滿30天者,自31天起停支,俟結訓、支援調用期滿之日起,恢復支給戰鬥部隊勤務支給。… 更多
(五)調整後薪資試算:志願二等兵為例,其現行薪資為33,625元,如服務於本島戰鬥部隊,其薪資調整加給後為38,625元;如服務於金門、馬祖等地區外島戰鬥部隊,其薪資調整加給後為48,415元(不含各項勤務加給)。
三、「營慰助金」:
(一)發放目的:為鼓勵優秀士兵續服現役,維繫部隊專長種能,穩固基層單位人力。
(二)發放對象:志願士兵(含志願士兵轉任之士官)服滿法定役期續服現役,年資未逾7年者。
(三)發放數額:依簽約留營年限1至3年,每年分別支給17,000元、33,000元、50,000元,等遞增式金額發給。如一次留營1年:期滿可領17,000元;一次留營2年:則於每年期滿後分別支領17,000元及33,000元;一次留營3年:則於每年期滿後分別支領17,000元、33,000元及50,000元。
四、針對上述區隔性誘因及鼓勵留營政策,國防部將採「每年滾動修正」檢討。
留言
  • 許育信
    想退的人不會為了區區幾塊錢留營,誘因不大,不如改變制度,先提高軍人尊嚴還有軍隊內部陋習,不是一昧花錢浪費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