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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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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買土地非屬固定資產之性質者,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作為土地收入之減項
(板橋訊)營利事業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過戶前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後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
… 更多 該分局表示,所謂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乃係基於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收入費用配合原則,蓋其利息係為投資土地成本,於土地尚未供營業使用前,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認利息非可列為當年度營業費用,而須於嗣後土地出售,始得將其列入費用抵減,核與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精神相符。
又所謂固定資產首須具備有「供營業上使用」之要件,其「持有目的」及「使用年限」還須符合規定,不以「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持有一定年限之有形資產即屬查核準則所稱之固定資產。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以貸款方式購進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及房屋,其借款利息應按該土地成本占房地總成本之比例,計算土地應分攤之利息支出,而該土地如有出租之情形,其出租期間之借款利息,准於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其餘利息仍應依前述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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