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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立委 楊瓊瓔, 台中市。 82,032 個讚 · 9,742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楊瓊瓔】一輩子為你服務
立法院第十屆立法委員 (台中市第三選區 潭/雅/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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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發糕
#今年你吃發糕了嗎 新年吃發糕,讓你發大財,財源滾滾來🎉 #初九天公生
#拜天公前要先洗澡
#你還知道哪些拜拜要遵守的禮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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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焻
楊立委瓊瓔:
感謝您的協助,但我對這個國家讓農民又一次產生極度(失落)失望,昨天內政部地政司的林視察,跟… 更多本曲解法令,胡說八道,就我們民國89年再度列入放領對象,當年省政府地政處(精省併入“內政部地政司”)完成幾件?補辦「公有土地放領」(問號)我可以告知您0件!
這個國家已經沒藥可救了!
我再摘述以下,請大家仔細研讀!
唯獨我們的土地是因為政府第一次誤編(台灣省政府水保局810826水土企字第19700號承認誤編)及第二次政策的改變,一而再(民國58年清理誤編,以致未能適時辦理放領)!再而三89年(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處財政89.01.24台財產中管字第8900002034號函“本案土地本處業已列入放領對象,正繼續辦理中。但民國91年突然又喊停止放領”)。到現在還沒放領!
公有土地經營管理原則
◆ 第 8 點公有土地以不放領為原則。但在民國六十五年以前,已有租賃關係之非都市化地區公有宜農、牧山坡地及都市計畫地區外適當範圍之公有耕地,在不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環境保護及公共建設原則下,得視實際狀況按公告土地現值依規定辦理放領,其具體作法如次:
(一)民國六十五年以前,經行政院或臺灣省政府核准放領有案,而迄未辦理者,於第五款放領辦法訂定後,先行辦理放領。
(五)由內政部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國有財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放領辦法,明定放領對象、資格條件、放領地價、土地使用及移轉限制等,以為執行之依據。
我們來分析研討:依據公有土地經營管理原則,第8點原則上,目前採取不放領,是大原則!但若在民國65年以前,就有租賃關係,……原則下,「得」是視實際狀況按公告土地……依規定辦理放領!也就是說,從來沒有辦過放領的周邊土地,按「得」但書,即“可以&不可以”就由主關機關決定(台中市政府權限)!
再下來就是具體做法!就是第。一款&五款「但書」附款規定!可不受第8點原則之限制!
第一款最重要強調:凡民國65年9月24日經內政部或台灣省政府核定有案,迄未放領者,不論任何限制,先行予以放領!
這就是政府為了「誠信」而訂定公有土地經營管理原則!
也請您直接就移請大發官會議解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