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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PA 署長室, 台北市。 266,925 個讚 · 5,400 人正在談論這個 · 386 個打卡次。警政署署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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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全國警察同仁的努力與付出,大家辛苦了! 日前針對臺北市、新北市疫情較嚴峻,警政署已先協調衛生福利部各配發隔離衣1千套予臺北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並隨即緊急採購防護設備隔離衣2萬件,防護衣2千件,已於今日送達並開始發放到全國警察機關,提供第一線執勤同仁使用,並視同仁需求數量隨時調配補充,讓防疫物資充裕無虞。… 更多 保護人民也是保護自己和家人,同舟共濟,全民一起努力,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嚴峻考驗下,全民落實配合政府機關的防疫管制措施,才能有效阻絕病毒擴散。 許多的防疫管制措施,都是警察同仁辛苦站在第一線,警察制服不是隔離衣,無法阻擋病毒入侵,警察同仁也是一般人,承受染疫的心理壓力與不安,但仍堅守崗位執行公務,去勸導、取締、制止,雖然這是一個小行為,對全國疫情的控制,卻是極大的貢獻,由衷感佩警察同仁的無私付出。 相關的防疫物資,警政署絕對力求不虞匱乏,同仁做好自身防護裝備,踐行勤洗手、戴口罩最基本的自我保健方式,就能免受傳染風險,同仁最不捨的家人也能受到最佳的保護,也希望全民齊心配合防疫規範,讓我們的家園早日恢復蓬勃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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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佑
辛苦了 全國警界的兄弟姐妹們 為你們的付出 表示感恩
請問 警政署長 執行 協助衞福部 工作 現在卻變成… 更多 警察工作的法源依據在哪裡 ?
#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這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規定。
除非今天立法者決定修法讓我們從制度上成為真正的警察國家,或者總統頒布緊急命令真正的懸置法律,否則都該遵循法律的指引。
我們當然可以依法保障自己的權利。
#非屬警察機關管轄之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移轉有管轄權之機關。
#上級違法命令,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請求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執行職務時,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保障執行職務之安全,提供必要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
#執行職務發現有危害之虞,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0條請求長官暫時停止執行。
#機關未提供致警員因執行公務購買必要設備,是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請求服務機關償還。
警員當然沒有必要為了長官違法命令而負責。
如果連自己都保護不了,警察還能怎麼保護社會?
就像有些長官說:
「民眾外出不戴口罩且經勸導不聽,罔顧他人生命安全及健康,為共同防堵疫情擴散,還給包括同仁自身及家人、親友在內,一個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請各外勤單位妥適宣導同仁辦理本項工作。」
那我也要說────
「上級無視法律行政且經勸導不聽,罔顧警員生命安全及法治,為保護自己職業安全,還給包括長官自身及家人、親友在內,一個安心執勤的職場環境,請各位學長姐妥適運用法律保護自己工作。」
我不會講什麼守護法律秩序那種冠冕堂皇的理由。
但為了避免事後被追究責任,導致自己明明按長官指示執勤卻得出入法院、賠償那些違規人民,甚至是丟掉工作,影響家庭生計與生涯規劃;可能還會因為這樣染疫,讓自己的家人面臨更高的風險──
請各位有必要時,依法保障自己的權利。
我們不奢望上級的恩賜,但請不要奪走我們僅剩的。
~ 文 / 王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