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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 台北市。 8,171 個讚 · 60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68 個打卡次。這裡是考試院的官方臉書,是考試院團隊跟大家溝通交流的平台,以後有任何政策或制度變革都會在這裡發布,歡迎大家來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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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華不服機關對他發布的懲處令,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救濟,經保訓會受理後,今天終於收到決定書了!
🤔志華懷著緊張的心情打開郵件,看到決定書的主文寫著:「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開心之餘,志華忽然想到,接下來機關會怎麼做呢?他的權益是否真的能回復到未受懲處的狀態呢?… 更多 編編先跟大家簡單說明復審案件的主要兩種決定類型,保訓會如果認為「復審無理由」,就會作成「駁回」的決定;如果認為「復審有理由」,就會在志華表示不服的主張範圍內,作成「撤銷」的決定,並且可以視案件的情節,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而志華的疑問,就是今天編編想分享的主題 #保障法 的撤銷執行「回復」。 保障法第63、65條
👉 https://reurl.cc/NZloAe ───── ❓保障事件經保訓會作成撤銷決定後,機關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1⃣依保障法第91條的規定,保障事件的決定有拘束各關係機關的效力,而且原處分機關必須在決定的次日起2個月內向保訓會回復處理情形並通知當事人;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1次,但不得超過2個月。
2⃣依保障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保訓會作成撤銷決定,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就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依復審決定意旨處理。 也就是說,志華的服務機關收到決定書後,就要依決定意旨重新審酌。 如果撤銷的原因是有程序上違法(例如考績委員會組成不合法),則機關就必須要依法重新組成、召開考績委員會,審酌志華的違失事實、個案情節,核議是否再對志華作成新的懲處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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