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好立委 楊瓊瓔, 台中市。 82,032 個讚 · 9,742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楊瓊瓔】一輩子為你服務 立法院第十屆立法委員 (台中市第三選區 潭/雅/神/后)
貼文
#潭子清潔隊辦公室搬家有譜
#遷至國道四號高架橋下
#租金將由每年800萬元降至80萬元 潭子區清潔隊部及停車場係向台糖公司租用,每年租金約800萬元,除租金費用過高外亦不利區隊長期使用規劃。 今天上午瓊瓔偕同賴朝國議員協調高公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同意明年國四豐潭段工程完工點交予高公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後,優先提供國四與74號高架銜接之橋下空間(約近4公頃)作為未來清潔隊駐地使用,除可節省每年龐大租金支出外,亦有利於清潔隊整體規劃。 瓊瓔也叮嚀潭子清潔隊,清潔車輛要洗乾淨才停放,才不會有異味,更要規畫好車輛進出動線,做好周邊環境清潔及維護,除了隊部使用範圍施作圍網外,沿線建議多種植大型植栽,一定要跟周邊居民做好鄰居。 #關心台中大小事
圖片
留言
  • 李文焻
    委員:我們土地續辦公地放領問題,服務處顏主任辦理情形如何?已經過了7個多月了!
    土地是我先父在太平洋戰爭時期,… 更多向日本政府做「奉工」換來的!
    有關台中市東勢區東勢段石角小段2528號土地公地放領問題:依據:
    公有土地經營管理原則
    ◆ 第 8 點公有土地以不放領為原則。但在民國六十五年以前,已有租賃關係之非都市化地區公有宜農、牧山坡地及都市計畫地區外適當範圍之公有耕地,在不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環境保護及公共建設原則下,得視實際狀況按公告土地現值依規定辦理放領,其具體作法如次:
    (一)民國六十五年以前,經行政院或臺灣省政府核准放領有案,而迄未辦理者,於第五款放領辦法訂定後,先行辦理放領。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水源涵養、國土保安、環境保護及公共建設之需要應先依規定劃定或編定各該使用區或用地。
    (三)各公產管理機關應即清查檢討評估,擬具放領或公用之處理意見。
    (四)由內政部邀集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經建會、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環保署、臺灣省政府等有關機關成立「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決定之。
    (五)由內政部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國有財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放領辦法,明定放領對象、資格條件、放領地價、土地使用及移轉限制等,以為執行之依據。
    依據公有土地經營管理原則,第8點原則上,目前採取不放領,是大原則!但若在民國65年以前,就有租賃關係,……原則下,「得」是視實際狀況按公告土地……依規定辦理放領!也就是說,從來沒有辦過放領的周邊土地,按「得」但書,即“可以&不可以”就由主關機關決定!
    再下來就是具體做法!就是第一款&五款「但書」附款規定!可不受第8點原則之限制!
    第一款最重要強調:凡民國65年9月24日經內政部或台灣省政府核定有案,迄未放領者,不論任何限制,先行予以放領!政府的「誠信」在那?
    就像我們前後左右的土地大家都放領了!唯獨我們的土地是因為政府第一次誤編(台灣省政府水保局810826水土企字第19700號承認誤編),以致未能適時辦理放領!
    再而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處財政89.01.24台財產中管字第8900002034號函“本案土地本處業已列入放領對象,正繼續辦理中。但民國92年突然又喊停止放領”)。
    一直到現在還沒放領!
    更何況別人放領的就不影響水源涵養?我們兄弟全部只有2甲地就會影響?錯誤也是政府造成的啊!
    政府要「誠信治國」!保護人民權益不要受損!我們都有政府相關單位佐證!
    請求 委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