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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及房屋之贈與稅申報期限可扣除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核課期間
長治鄉胡先生來電詢問: 101年6月21日立契贈與土地及房屋給兒子,也於101年6月25日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至101年8月3日,契稅繳納期限至101年8月7日,請問逾期自動補申報贈與稅還需加計利息?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贈與人以土地及房屋贈與他人,並依限申報土地現值及契稅,於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期間,已逾贈與稅申報期限者,可扣除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期間的天數,作為贈與稅申報期限。 國稅局屏東縣分局進一步表示,贈與土地及房屋可扣除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限繳日是以101年8月7日較長者為準,加計利息計算如下,立契日101年6月21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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