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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回之貨款應如何以呆帳損失認列

   因廠商倒閉等原因致債權無法收回,蒙受損失,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特別籲請營業人務必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才能核實認列損失。   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及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得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等,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列為費用。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帳款無法收回,須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分局新聞稿敬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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