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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協商,消防署的意見前後不一!到底想不想照顧基層的消防夥伴們?
 
可以說是用人命換來的《消防法》修法,好不容易在超過一年的努力,終於在上週一的協商取得共識,原以為可以順利二、三讀,順利上路,接下來不僅可以更有效救災、也可以保障基層消防夥伴的安危。
 
但是!消防署竟然想翻案!(版本比較請見最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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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協商當中,針對《消防法》第20條之1及第27條之1的「立法理由」無法取得共識;院長裁示消防署繼續跟各黨團討論,若無法達成共識,不是併原條文處理,而會單獨提案處理。我們希望這個對消防夥伴最基本、無法退讓的保護,能夠取得更大家的支持與認同。 ➖➖➖➖
針對第20條之1的「立法理由」,依照消防署堅持的條文: 「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這樣的危險救災行動很可能會持續上演,因為消防署不願意承諾去訂定一個明確的行動標準。造成未來還是有可能在明明「無人待救」、沒有人命危及的狀況下,消防員還是被迫進入火場,徒增救災的風險。
 
我們認為這非常荒謬,為什麼連對基層消防員權利最基本的保障,消防署都不願意給出承諾?甚至連內政部長徐國勇日前也都說,火場內無人就不需要派人入內。消防署卻大轉彎,堅持不肯在立法說明中明定。 ➖➖➖➖
針對第27條之1的「立法理由」,雖然母法明文規定,「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會開啟調查程序: 但消防署堅持用最嚴格、最限縮的刑法來定義「重傷」!第27條之1的用意,是讓我們能透過傷亡事件調查中,學習經驗、降低未來事故發生的可能;因此時代力量認為,至少應參考《職安法》職安通報的規定來定義「重傷」,才能真正降低消防員殉職、受傷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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