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兒童權利公約 1989年11月20日《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縮寫為CRC)由聯合國決議通過,並在1990年正式生效,給予全世界18歲以下任何人特別的保護。臺灣政府並於2014年3月於立法院正式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 更多 因為兒童身心尚未發展成熟,使兒童身處不利處境,人權也較容易受到忽視,甚至侵犯,而需要法律的特別保障。對此,CRC明確保障兒童在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和團結的精神下,撫養他們成長,以爲將來的成年生活預做準備。 第12條
一、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之能力的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與成熟度予以權衡。
二、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和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則,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以下短片轉載自youtube資訊平台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2xe-fOW9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