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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 100,992 個讚 · 9,379 人正在談論這個。雲林縣第一選區(海線) 第十屆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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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分立是我國憲法基本精神,是保障各個權力行使時不會被干擾或妨礙。例如司法獨立審判,不會被立法權或行政權所干預。所以當憲法位階的權力行使者間發生權力衝突時,會有相關處理衝突的程序。 一般人被檢察官起訴並聲請羈押時,司法程序就是透過羈押庭審理,法官認為有理由就可以准予羈押。但當立法委員在會期進行中因案被檢察官起訴並聲請羈押,法官認為有理由時,為了避免司法權濫權起訴立法委員,妨害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所以才會規定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准予羈押後,法院才能羈押立法委員。 因此這個同意制的程序設定已經是有充分考慮我國權力分立,並防止其中一權濫權,而且羈押與否的最終決定權也是在立法院,如果立法院不准,法院也無從羈押立法委員,所以這也沒有閹割立法權的問題,而且就算被羈押,相信委員委任的律師會協助保障他們在訴訟上的權利,不會受到不公正的審判。 希望大家能相信司法,並靜待司法判決結果。 《同意延押恐損及國會議員免逮捕權;已起訴案件延押,陷被告於訴訟不公平地位!》-蘇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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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樹正
    蘇煥智先生通篇文章充滿主觀臆測,難道他是法官吐裡的蛔蟲嗎?一個人失去了權力舞台,就像失了魂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