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臺與全球海上遇險安全系統簡介:… 更多 船舶航行於海上,必有通信之需,除了平時交換訊息之外,更會有危急時呼救或搜救之用途;航海早期若要通信,僅能依賴手勢、旗號、燈光、聲音等方式傳遞信息,在無線電發明之後,便轉由無線電設備來達成通信之目的。由於此類設備具輻射電磁波能力,使用不慎會造成干擾。故本會明訂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納入管理,依據本管理辦法第4條「船舶上裝設無線電收發信設備及遇險自動通報設備,供通信之用者,稱船舶無線電臺」,另依同法第5條又細分為全球海上遇險安全系統(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GMDSS)船舶無線電臺與非全球海上遇險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Non GMDSS)等2類。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IMO)自1959年成立以來,便研採可行標準,致力加強海上安全。在1960及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以下簡稱SOLAS)所規定之船舶通信設備包含無線電報設備(500kHz摩斯(Morse code)電報系統)及無線電話設備(2182kHz及156.8MHz),但此類設備在通信距離超過150海浬後,常因通信品質下降而延誤搜救。為改善前述缺點,IMO於1988年召開會議,通過1974年SOLAS公約的修正案,規定該修正案在1992年2月1日生效,並於1999年2月1日全面施行GMDSS,所以GMDSS也稱為SOLAS 7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