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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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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起應計入所得額
… 更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規定。換言之,自107年度起機關團體投資國內公司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可將不足支應數扣除,如有餘額,始予課稅。
舉例來說,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1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150萬元(含股利收入12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支出200萬元。修法前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為-170萬元(150萬元-120萬元-20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70萬元(100萬元-170萬元);修法後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為-5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務必再次檢視所申報之結算資料,如有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未計入所得額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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