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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委, 屏東縣。 104,969 個讚 · 18,5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屏東有春也有米,我是小米姐姐,周春米! 屏東服務處 電話:08-7338312 東港服務處 電話:08-8322331 恆春服務處 電話:08-8880888 內埔服務處 電話:08-7786756 潮州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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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法律教室》 上週五(11/9)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過去關於勞資糾紛所衍生的訴訟,對勞工朋友而言,並不友善,除了需要在訴訟一開始就提出一大筆裁判費外,也因為訴訟曠日廢時,造成生計困難,新法都有考慮到這些問題,以下我整理了十點大不同,我們ㄧ起看看有那些不一樣! (一)擴大適用範圍… 更多 除了和勞動關係有關的民事爭議外,也納入見習生、建教生跟求職者這些並非傳統勞動事件的當事人,讓適用的範圍盡可能擴及提供勞動的朋友。 (二)紛爭一次解決 新法規定和勞動事件相牽連的民事事件,可以合併起訴,或在訴訟中追加或反訴,讓勞資間的訴訟可以一次解決,避免彼此的訟累。 (三)審理更專業 新法明定各級法院應該設立勞動專庭或專股,調解委員會由勞動法庭的法官和兩位專業勞動調解委員組成調解委員會來調解。無論是法官或調解委員,都要從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的法官或專家中遴選、遴聘。 (四)便利勞工的管轄法院 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雇主是提告的一方,勞工也可以在言詞辯論前,聲請法院將案件移轉到勞工選定的管轄法院。當勞動契約中約定了對勞工不方便的管轄法院,新法明定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勞工可以選擇其他管轄法院起訴,或在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轉管轄。舉例來說,勞工受僱於台北的公司,但卻在台東上班。勞工可以選擇在台東起訴。如果雇主在台北對勞工起訴,勞工可以在調解時,聲請將案件移轉到台東。 (五)讓工會提供更多協助 在一般民事事件裡,偕同輔佐人到場需要審判長同意。新法規定勞工可以偕同工會或財團法人選派的人到場輔佐,不需要經過審判長同意。而工會、財團法人或輔佐人,不能向勞工請求報酬,純粹協助性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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