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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經濟委員會】 今天是經濟委員會針對農委會的「農業保險法」來逐條審查,我在審查條文的過程中,提出幾點看法來與大家討論,來讓「農業保險法」使之更完整,更周全。… 更多 首先,針對第三條第一款的名詞定義中的農業保險的定義問題,就原條文: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我認為所涵蓋範圍不夠完全,尤其是針對這次疫情關係,很多漁業和養殖的漁民,很多都無法外銷、產出,所以應將「疫病、蟲害、市場因素」,納入定義裡面,才能保障更多損失的農牧漁民。 再來,第七條所指保險公司要辦理農業保險,保險商品一定要照程序,經過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然後送金管會保險商品的品項,但送金管會之前,要送主管機關農委會先同意,當金管會保險局審查完這些保險商品之後,就送農委會,農委會再來決定保費跟保費的補助金額要多少。而其中保險認定的損害問題,我也要求由農委會來做,保險業對於農業損害的專業度不足,對於損害情形的判斷是以公司角度判斷,所以這個損害認定還是由農委會來執行。 第三,第九條我針對釐清契約生效的時間點很重要,究竟是生效日是以政府跟民間一起繳費後算呢?還是農民繳費自付額,就已經生效呢?陳主委也回應,由農民繳完保費後生效,政府補助款還沒繳納沒關係,需要一個月的作業期間,農民繳交自己的自負額部分,繳完就視同保險費已經付出,所以契約因此而生效。 最後,是第十條所指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並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我認為這個比例是動態可調整,上限是天花板的概念,有些險種是可以定到90%,如果從天花板概念出發的話,我們就不用斟酌說只要50%的補助,甚至上限到80%或90%都可以,所以我希望主委能夠了解立法最主要目的,是要讓投保率、覆蓋率增加,來積極推動農業保險,而且我也認為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有其必要性,這是不互相衝突的,希望農委會已農牧漁民為重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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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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