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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商工微學習-董事會以書面進行表決權及議事錄應記載內容 #公司法 第205條
1️⃣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2️⃣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4️⃣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5️⃣… 更多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6️⃣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7️⃣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
🔺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議事錄應記載內容🔺 1️⃣依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另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依同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第4項)」先予敘明。
2️⃣如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其議事錄記載方式,除表彰係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因無實際開會故無需記載會議場所。其餘事項可參照前揭公司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所規定之議事錄應記載內容,依事實記載即可。
(經濟部108年05月21日經商字第108024112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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