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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 100,992 個讚 · 9,379 人正在談論這個。雲林縣第一選區(海線) 第十屆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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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芬談農會法
第19條修正草案part2
<修法沒有違憲,與基層農會站在同一陣線> ❌張永成說:修法是違憲,不符合憲法保障的社團自治
錯!!
👉憲法第14條提到「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
此次修法,農會本身組織沒有消失,也未改變中華民國農會的選舉制度,何來違憲? 👉憲法第23條提到「集會結社自由權利除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的規定。… 更多 此次修法,正是要保障農民之權益、增加農民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與農村經濟,提升整體社會之公共利益,賦予政府更多監督、強化中華民國農會之能量。 ❌張永成說: 中華民國農會是公益社團法人組織
錯!!
👉根據學者廖坤榮的說法,中華民國農會作為農委會政策之執行者,一直以來都為政府管理與監督其幾乎所有業務,是故中華民國農會素有「準行政機關」之說。 👉另外,農團訓練協會研究員丁文郁所言,中華民國農會更非張永成所謂純粹非營利的公益社團法人。因為公益社團法人有「盈餘不能分配」之定義,而農會法第40條規定農會盈餘分配相關事項。 因此,中華民國農會更像是「準行政機關」而非純粹非營利的公益社團法人。而這次的修法正是透過主管機關派任專業人士擔任理監事,增加政府的監督能力、強化中華民國農會管理、輔導、健全基層農會能量,讓政策執行與各級農會產銷協調更為暢通。 我是蘇治芬,我提案修正農會法第19條:
「全國農會之理事會、監事會,除由會員(代表)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選任外,並應有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理事、監事,且其指派之理事、監事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農會法第19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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