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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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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赦免審查的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赦免權是總統的專屬特權,藉由赦免權的行使,讓被赦免的人的罪刑減輕,甚至一筆勾銷。
為什麼要有這樣的制度呢?從台灣過去幾次總統特赦案中,不難看出赦免制度的意義:
1990年5月20日,李登輝總統在就職當日,特赦美麗島事件的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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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0日,陳水扁總統特赦因為宗教因素拒絕服兵役的「耶和華見證人」、為抗議惡意關廠臥軌的全國自主工聯曾茂興榮譽會長,以及僅憑共同被告自白定強盜罪的蘇炳坤(2018年再審無罪定讞)。
2007年6月21日,陳水扁總統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
這些赦免案中,有對抗威權的政治犯,有因為宗教因素拒絕服務的良心犯(也促成了替代役制度),有為被雇主惡意關廠弱勢勞工請命的社會運動家,有在司法求助無門的冤獄受害人,也有為加入WTO後農民生計製作炸彈抗議的炸彈客。從這些案件看來,國家元首行使赦免權,具有匡濟司法權之窮的意義。
也因為赦免權匡濟司法之窮的功能定位,英國負責提起冤獄再審的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就是依據英國國王的皇家赦免權審查冤案。美國憲法也授予總統特赦權,除了讓總統能適當地處理緊急事件和政治叛亂,更讓總統認為某項聯邦定罪或判刑過於嚴厲或沒有正當理由時,有權取消定罪或削弱判刑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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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智
司法不獨立,再多的法條,最後也只是被有權勢者拿來玩弄司法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