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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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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
(板橋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等部會所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已於108年8月15日開始施行。該條例係為引導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臺投資產業及金融市場,以壯大國內經濟及增加就業機會。… 更多
該分局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得選擇適用該條例,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該條例施行2年,營利事業應於110年8月14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營利事業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匯回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由受理銀行於資金存入專戶時扣取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規定匯回存入專戶之資金,得於扣除稅款後按25%計算限額內,依規定從事金融投資,並於上開稅後資金按5%計算限額內,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但自由運用資金於存入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此外,營利事業亦得就上開稅後資金,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從事實質投資,無運用比例限制,經依規定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
該分局指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屬國家當前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及國內產業發展需求所推動之重大施政措施,國稅局已建置「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網站專區,放置法令規定、疑義解答、專人諮詢窗口及相關資訊,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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