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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治紓困特別條例三讀 →「罰則」愛哉喔!】 立法院2月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以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俗稱武漢肺炎)疫情。 ▲三讀條文看這邊→https://pse.is/PEMKE ▲「1992防疫達人」→https://pse.is/NUHMQ ▲違返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趴趴走,「最高可罰100萬」~~一定要注意喔!… 更多 ▲補充說明: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
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
前項第五款人員,已無傳染他人之虞,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其出國(境)之限制。
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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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許午言
    臺灣人法常識<基礎教育=博愛逼人讓座
    科學邏輯:
    「加重處罰百姓的國家、
    私刑,謀殺,受虐,治安必惡化」
    落後≠退化。漢人經常退化的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