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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正宇。 23,133 個讚 · 855 人正在談論這個。融合新民意! 我們做得到用心傾聽年輕人的聲音~ 你,可以改變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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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保留區爭議 正宇請相關單位儘速研議】 正宇今天上午在交通委員會質詢下來後,趕緊再到會議室主持協調會。正宇接到民眾陳情,針對原民保留地,有許多問題需要與原民會、農委會進行意見的交換。正宇認為,原民保留地的歷史由來錯綜複雜,今天先就部份爭點釐清,並將相關意見彙整後,轉交原民會等單位帶回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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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如邑
委員:
特把37年到84年的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整理出來,由這些管理辦法規定可以看出,當初規劃山地保… 更多留地,並不是要保留給現在的法定原住民。
當初國民政府來臺時並沒有劃設24萬公頃土地要給現在的法定原住民,是把行政區域區分成山地行政和平地行政,山地保留地是保留給居住在山地行政的人民,到55年的山地保留地辦理土地總登記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才有24萬公頃的山地保留地的產生,而這24萬公頃有的是原住民申請的,大部份都是政府違法登記的。
民國37年臺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第21條:
山地人民除因避免天災地絕不可抗力之情事外,非經呈准,不得擅自佔用保留地區域外之土地。
第22條:
山地人民因核准移往,遷入平地行政區域居住者, 其原有耕種及使用之保留地,由鄉公所分配耕地缺乏現住附近之山地人民耕種
第28條:山地保留地應佚山地人民生活改善,及有自營生活能力時解除之。
民國49年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第9條:
山地人民非經承准,不得使用山地保留地區域外之土地
第10條:
山地人民奉准遷移平地行政區域居住或其他山地鄉村時,其原有使用之山地保留地如無需繼續耕種利用者,得由鄉公所另行分配缺乏耕地之山地人民耕種
民國55年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第11條:
山地人民遷往平地行政區域或其他山地鄉村,其原使用之農地、建築用地無法繼續使用時,由鄉公所收回
第12條:山地人民不依照前二條規定交還土地者,其應收回之土地不得登記耕作權、地上權或聲請續訂租約租地造林,由鄉公所依法訴請返還。
民國63年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第11條:
山地人民遷移往平地行政區域或其他山地鄉村,其原使用之農地建築用地無法繼續使用時,由鄉公所收回
民國79年山胞保留地管理辦法
第18條:
山胞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取得承租權、無償使用權之山胞保留地,因死亡無人繼承、無力自任耕作、遷徒或轉業致不能繼續使用者,經山胞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通過後,由(鄉、市、區)公所收回。
民國84年原住民保留地颴裡辦法
第15條: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 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轉租。
第16條:
原住民違反前第一 項規定者,除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原住民保留地外,應依照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已為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者,訴請法院塗銷登記。
二.租用或無償使用者, 終止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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