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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休漁獎勵金暨老漁津貼制度檢討協調會】 由於在地鄉親反映,今天我針對「休漁獎勵金」及「老農(老漁)津貼」的申請門檻及流程,邀集漁業署副署長及勞保局代表至立法院協調。 首先,有關「休漁獎勵金」部分,由於《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甫於今年施行,許多漁民對於休漁獎勵金之條件多有疑慮,因此漁業署承諾會加強宣導,讓漁民能夠盡早調適,依法欲申請休漁獎勵金須符合下列條件:… 更多
一、漁船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且非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或漁業權漁業之漁船。
二、休漁獎勵期間(指前一年09月01日至當年08月31日),漁船累計出海作業90日以上且作業時數270小時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日以上。
※今年(108年)已可申請,且特別放寬規定今年不受270小時限制,請大家注意! 再者,針對「老漁津貼」部分,目前申領老漁津貼須符合下列勞保局網站所列條件,其中一項條件要求:「87年11月12日以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且勞保年資及漁會甲類會員年資均未中斷」而所謂「漁會甲類會員」必須依據《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提供「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證明自己是「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3個月以上者」然而,許多資深漁民朋友隨著年紀漸長,無法再像年輕時那般頻繁出海至3個月以上,因而無法符合甲級會員資格,所以我要求漁業署積極與各地漁會溝通,輔導漁會善用該辦法第3條規定:「已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屆滿15年以上且年滿50歲者,不受前條第一項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3個月以上之限制。」降低50歲以上資深甲級會員的勞動門檻限制,放寬甲級會員認定,讓更多漁民老朋友能夠享受老漁津貼。 最後,我向漁業署副署長表示,「休漁獎勵金」以及「老漁津貼」攸關漁民生計,在申請門檻及行政流程上都要以簡政利民為目標,表達政府對於漁民的重視與關心,務必與市府、漁會、漁民積極溝通輔導,同時我也會至各地漁會積極宣傳,照顧我最尊敬的漁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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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調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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