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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 台北市。 5,617 個讚 · 2,3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吳玉琴第九、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為社會福利(老人福利、長期照護)專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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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7條的規定,是讓法官可以針對不罰的被告,還有服完刑有可能再次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被告,可以交由精神病院、醫院或其他適當場所,進行監護治療。 在實務上,監護治療是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會執行。但是,在鐵道殺警案這個案件上,雖然一審已經判決,但因為檢察官的上訴,所以判決還沒「確定」(還需要二審,甚至三審的法院來裁判),判決還沒確定,監護處分也就無法執行。… 更多 為了填補這個漏洞,所以在刑事訴訟法提出修法,新增了一個程序,讓法官可以根據情況,命被告在判決確定前,先接受監護治療。 另外,刑法第87條第3項也規定,受監護處分的人,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經過專業的判斷,認為可以回歸社會,沒有繼續接受治療的必要時,可以免除他的監護處分。 問題是,要能夠回歸社會,需要多久的治療時間?有些人可能只需要五個月,有些人可能需要五年,還有些人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這些都需要有專業的醫療判斷。 但是,現在的法律,只將監護的時間訂為「最長五年」;五年的時間一到,不管治療結果如何,都必須讓他回歸社會;這其實是不尊重醫療專業,也徒增社會負擔的作法。 真正應該要做的,是要能夠定期去確認,這些受治療的人,治療的情況,可以回歸社會的,讓他回到社會正常生活,還沒辦法回歸社會的,就應該繼續接受治療,而不是設想一個時間點,預設所有人都可以在時間內完成治療、回歸社會。 為了要強化社會安全網的機制,讓人力資源可以做有效的運用,對於受監護處分的患者,應該要由醫師的專業鑑定、評估後,才能回歸社會,而不是監護時間到了,就讓他回到社會。目前,我們的社區關懷訪視員與需要關懷訪視的患者,比例是1:405,衛福部希望可以先朝1:80邁進,但除了增加關訪員的人數外,也應該要避免增加他們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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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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