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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 (kuanbiling), 高雄市。 109,481 個讚 · 18,622 人正在談論這個。管媽LineID:@kuanmom Line連結:https://goo.gl/lLBeUg 管媽親自服務時間: 每周六早上9點半至12點 內惟服務處 (九如四路1097號07-53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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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內心深處,有對組織犯罪集團事後報復的恐懼嗎?
明知共犯未到齊、有串證可能,竟然鬆手?!」 轉載徐國勇部長的聲明!
我也十分不解:法院對新的修法內容,是不了解?還是不認同?為什麼偵辦的方向,和新的修法意旨差那麼遠?
組織犯罪偵辦,最怕串證滅證,
此時交保,組織犯罪偵查徒增困難,實在遺憾啊! 法官內心深處,有對組織犯罪集團事後報復的恐懼嗎?
明知共犯未到齊、有串證可能,竟然鬆手?!
「… 更多
徐國勇 針對台北地院裁定向何韻詩女士潑漆的胡嫌及梁嫌分別以20萬交保、10萬元交保,我要表達對地方法院裁定的失望! 兩名犯嫌的行徑,是有其預謀、有分工,且是組織性及持續性的以暴力手段來妨害他人行使應有的權利,除了違反法律,更不符民眾觀感及法律期待。該組織及犯嫌先前還曾攻擊蔡丁貴先生及黃之鋒先生,他們的行徑是打壓人民集會遊行及言論的自由,是對社會治安具有持續性的威脅! 這些份子是以暴力威脅為手段,從持續暴力行為及其分工可知,此些份子的結合並非僅是臨時或立即性的隨意結合,而係長期有宗旨及目的性的結合,更有其內部分工的結構存在,且暴力亦為其集團的宗旨。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明定:「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因此,這些份子的犯罪組合,已構成犯罪組織。 台灣不應容許暴力份子用暴力的行為,來妨害人民合法權力的行使,我希望檢察官能提起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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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紀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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