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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時,賠償金額應注意依規定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時,應將取得之賠償金額及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項下,並保留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證明文件以供查核,以免保險賠償收入超過災害損失部分遭補稅處罰。   該分局日前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轄區內一家營造公司漏報保險賠償收入10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是因發生工程工安意外之理賠款,已事先墊付予受傷員工,惟並未保留和解協議書及受害人簽收收據等案關證明文件,將遭補稅處罰,該分局遂主動函請保險公司提供出險相關文件,即時證明該公司實際賠付受傷員工金額已大於保險理賠款,免予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工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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