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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B局長室, 臺北市信義區。 45,501 個讚 · 10,369 人正在談論這個。與局長的對話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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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 #人民驚驚
#修正刑法 #遏止鬥毆
#該做的事我們一直在做 你知道嗎?聚眾鬥毆未致死或重傷時,現行多以刑法普通傷害罪或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據統計,107年度竟然沒有人因聚眾鬥毆而被依刑法第150條聚眾強暴脅迫罪或第283條聚眾鬥毆罪判刑,大部分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裁處新台幣2,000至6,000元罰鍰,佔所有裁罰案件之86.6%。… 更多 有鑑於此,我們努力推動修正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及第150條聚眾強暴脅迫罪,朝3大重點進行:
第一,第149條解散命令從3次下修為2次,以順利掌控聚眾現場情況,迅速使公共秩序恢復平穩。
第二,明定3人以上即屬「聚眾」,以杜絕實務認定之疑義。
第三,新增自動或受公務員制止命令而當場停止行為之減免規定,以便於主管機關掌控實施強暴脅迫現場情況,防止危害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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