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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期限向國庫繳清所扣稅款以免受罰

   屏東市○○國民小學江小姐問,學校於101年8月1日給付老師薪資並扣取稅款,應何時繳納扣繳稅款?    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說:自101年1月1日起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之教職員薪資已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學校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及各類所得,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因此學校應於101年9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應於101年8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江小姐又問,如逾期繳納扣繳稅款,滯納金如何計算?    屏東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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