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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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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實面對法治問題 動手彌補司法破網】
昨天(6日),法務部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了「我國社會安全網運作之現況與策進作法」專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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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中,法務部列出了社會安全網的運作現況,明確表示了一些改進的政策。特別是在在第8頁的部分,法務部表示:「另在未修法前,將透過社會安全網的啟動,主動與衛政機關聯繫,於罹患精神疾病之個案監護處分期限屆滿前,由當地衛生機關依據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接手後續之精神醫療照護,以避免個案監護期滿後未銜接治療而有危害社會治安之情事發生。」
「轉銜」在實務上非常重要。因為,在現行的作法下,矯正機關在精神疾病收容人釋放時,只有依監獄行刑法及精神衛生法規定,「通知」家屬和「通報」衛生及警察機關。這些通知通報,就真的只是說說。而司法處遇和醫療服務的銜接,是社會安全網的運作能否持續的關鍵。法務部一定要做到報告中承諾的轉銜事項。
另外,針對法務部報告欠缺的部分,我提出了兩個相關的臨時提案:
一、法務部於編列預算時,應注意精神鑑定及保安處分執行之需求
因為檢察機關的預算有限,導致檢察官難以在偵查中進行精神鑑定,甚至在執行階段,更只能用有限的資源進行。因此,我在臨時提案中要求法務部必須注意這部分的需求。
下個會期就是預算會期了。法務部到底是認真的,還是打假球,預算會說話。
二、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分別檢討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司法院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和法務部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是司法實務上非常重要的辦案指引。事實上,就連我當律師的時候,也會參考這些注意事項。
為了讓法官及檢察官於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注意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等相關規定聲請、宣告保安處分,我認為司法院和法務部可以檢討修正各注意事項,請法官和檢察官們好好注意。
最後,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特別是熱情認真的王婉諭辦公室),正在進行相關法案的草擬作業。希望朝野一起攜手合作,健全台灣的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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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臨時提案: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分別檢討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