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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申翰 Sun-Han 。 22,755 個讚 · 2,719 人正在談論這個。洪申翰|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 長期任職環境組織,投入能源轉型、環境治理等政策工作。 中央與地方政府能源諮詢委員,協助政策規劃。 現在是努力促成台灣社會成功轉型的政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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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灣董事長性騷擾女實習生的事件,在這幾天各界都有抵制行動,這也顯示出了台灣社會對職場性騷擾不再容忍的態度💢 要如何做到對職場性騷擾零容忍,我認為關鍵是 #性別工作平等法要修法,要將漏洞補上。性別工作平等法有什麼漏洞呢🕳️ 在性平三法中的「性擾防治法」第13條有規定,被害人可以直接向直轄市、縣 (市)… 更多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也有規定學校之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但是就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沒有可以直接要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職場性騷擾的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從母法到細則、準則, #其實都沒有明訂行為人是最高雇主的時候申訴人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直接進行調查🔍 今天我與 范雲 FAN, Yun 委員、 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台北大學法律系郭玲惠教授共同舉辦要求勞動部應該正視這個漏洞,盡快啟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修法,不要再讓受騷擾的勞工擔心受怕,以及面對被雇主性騷擾還要再向雇主申訴的荒謬情境。 但記者會後,勞動部對外表示,已於109年4月6日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範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亦得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針對這個說法,其實我早已在10月質詢時就已經跟勞動部提出質疑,首先,這個準則的法源依據仍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勞動部所謂的『得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只是對『雇主是否違反本法第13條規定進行查察』。也就是說只會看雇主事後有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不會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 之前就曾發生公司最高負責人性騷擾員工,但是這個公司本來就有在做性騷擾的宣導,也有張貼防治性騷擾的海報,甚至有找專家來演講上課,最高負責人被申訴後也可能會找來袒護自己的委員組成調查小組,最後調查結果是性騷擾不成立,而主管機關卻也無法多作置喙😢 勞動部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解釋見解,是 #難以實質協助到被雇主性騷擾的個案。勞動部不應只將「性別工作平等法」解釋為雇主只有組織上的義務,而不處理具體的自然人雇主之行為。當雇主就是性騷擾行為人時,主管機關應該要盡到查明職場性騷擾案件真偽和懲處的責任。 所以最後回到現行條文,一樣會發生性騷擾雇主自己查自己的問題。所以還是請勞動部不要再玩文字遊戲,#盡快提出修法草案去改善現行處理程序上的缺漏,保障勞工保護自己跟究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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