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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 台北市。 8,171 個讚 · 60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68 個打卡次。這裡是考試院的官方臉書,是考試院團隊跟大家溝通交流的平台,以後有任何政策或制度變革都會在這裡發布,歡迎大家來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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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ヮ◕)/ #國家人力資源論壇 第4期上線囉! 近二十年公務人力結構隨著臺灣民主化、資訊科技發展與教育改革等因素,不論在公務人員的性別、學歷、年齡等方面產生轉變,對於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也造成相當衝擊與影響。 本期主題設定「公務人員面貌變遷」,希望藉由實際數據資料,深入觀察2000年到2020年間公務人力結構變化的長期趨勢,以作為未來文官制度改革的基礎依據。… 更多 不同世代對於工作價值的思維存在差異,國家人力資源部門面對年輕世代與資深世代的觀念落差,甚或不同教育程度或性別差異的想法,必須創造出涵容性與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或制度文化。 本期邀請外聘論壇編輯委員東吳大學蔡秀涓教授擔任主編,說明正視公務人力結構變化的重要性,並且邀請考試院所屬二部會包括考選部次長曾慧敏與銓敘部統計室主任王雪芳,分別就服公職前應考人及服公職後公務人員分別提出官方實證數據並分析變化趨勢;另外特別邀請三位學者專家撰文,分由性別、世代、公共管理等角度闡述政府面臨變化可能的因應措施或具體建議。 在性別方面,臺北市立大學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教授黃煥榮指出女性突破玻璃天花板之後,玻璃牆依然矗立;在世代方面,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秘書長何昀峯撰文發表目前年輕世代對政府公務人力運用的期許;在公共管理方面,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陳敦源,就我國整體公務人力與國際人力新趨勢觀察,提出具有啓發性的人力多樣性管理原則。 考試院設置《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的目的是希望能持續發現國家人力資源政策問題,邀請不同的社會專業人士加入討論或分享經驗,以豐富國家人力資源的深度與廣度,也希望大家共同耕耘議題對話園地。 歡迎上網瀏覽及訂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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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明
    釋682
    人民之工作權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其內涵包括選擇及執行職業之自由,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 更多令對職業自由所為之限制是否合憲,因其內容之差異而有寬嚴不同之審查標準。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因此人民選擇從事專門職業之自由,根據憲法之規定,即受限制。憲法第十八條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又為實踐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權之意旨,國家須設有客觀公平之考試制度,並確保整體考試結果之公正。對於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性質上如屬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權保障等憲法原則。惟憲法設考試院賦予考試權,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考試委員,以合議之方式獨立行使,旨在建立公平公正之考試制度;就專門職業人員考試而言,即在確保相關考試及格者具有執業所需之知識與能力,故考試主管機關有關考試資格及方法之規定,涉及考試之專業判斷者,應給予適度之尊重,始符憲法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