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洪申翰 Sun-Han 。 22,755 個讚 · 2,719 人正在談論這個。洪申翰|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 長期任職環境組織,投入能源轉型、環境治理等政策工作。 中央與地方政府能源諮詢委員,協助政策規劃。 現在是努力促成台灣社會成功轉型的政治工作者。
貼文
… 更多十月初,美國勞動部發布「2020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在報告的開頭就提到今年名單新增了「台灣遠洋漁獲」。這份報告上寫著:「調查發現,許多漁工被欺騙簽下不合理的契約,除了會被強迫先支付費用與簽債務契約,漁工的身分證件還會被雇主強制沒收。漁工在海上時常會工作很多個月沒有停靠岸邊,而且每天被迫工作18~22小時,處於飢餓和脫水的狀況,生活環境很差,時常受到船長與幹部的肢體暴力與言語虐待。也常發生沒有拿到工資或是工資被苛扣的狀況。」 國際上有沒有針對海上漁業工作訂定勞動條件的遵循標準?其實有,而且是由聯合國專門機構「國際勞工組織」在2007年通過的第188號「漁業工作公約」,簡稱C188公約,裡頭規範了有關漁工在船上工作的工作條件、休息時間、召聘與安置、住宿與膳食、醫療健康與社會保障、住艙環境等。這個公約對各國具有強制力,也是各國政府在制定漁業工作勞動法規重要的參考依據。 我這陣子也比較了台灣的國內法與C188號公約,的確發現有很大的落差,但是其實問題更大是漁業署如何落實,如何進行管理與執法的部分。 像是在仲介費用收取方面,C188號公約第22條規定,招募或安置漁民的費用與開支不得由漁民負擔。但在我國的「就業服務法」裡面,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中,還是讓仲介可以向漁工收服務費。另外,「境外僱用管理辦法」也沒有規定漁工返國的交通費須由雇主負擔。 另外,在船上的生活環境方面,C188號公約也對船居生活有一些比較原則的規範,台灣雖然在2019年制定了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最近發佈的規定是 2020年11月之後建造完成的遠洋漁船,或24米以上的其他漁船應該遵守C188關於居住條件的規定, 但是舊船仍不在規定內。那這些上千艘的舊船該怎麼處理?有沒有規劃的期程?這些都是漁業署目前尚未對外說明的。 我也向陳主委提出三點要求:第一,除了要將國內法與C188公約的規定拉齊之外,落實法規和執法才是最重要的關鍵,才不會發生縱有規範,卻徒具虛文的狀況。第二,我也要求陳主委,應該要盡量避免仲介向漁工收取不合理費用,造成移工薪資被仲介剋扣無法領到足額薪資的可能。第三,應盡快將鼓勵舊船汰換或是舊船船居環境改善補助的具體方案研擬出來。 以上這三點,我請陳主委在一個月內要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和時程規劃,陳主委也承諾願意來做。我認為唯有這些違法的狀況不再發生,台灣才能免於國際制裁,才是對台灣遠洋漁業發展最大的保障。大家一起努力。
圖片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