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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台北市。 31,853 個讚 · 349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793 個打卡次。傳承榮民精神 追求卓越服務 永續組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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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消息-《政府採購法》修法通過 】 立法院4月3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計增修21條。本次修法歷時3年,參考各界意見並經充分討論,興利與防弊並重,預期可以營造更健全的政府採購環境。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改善採購作業程序:機關辦理採購,可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使 採購作業程序更為周延(第11條之1);涉及國家安全採購,將訂定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之限制條件及審查辦法,以確保國安(第17條);機關辦理評選作業遴聘之「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第94條)。
二、 加重行賄行為之處罰:對於行賄行為明列為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情形,並列入不良廠商,停權3年。另支付前金後謝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加重契約罰款為行賄金額的2倍。
三、 修正不良廠商停權制度,使更符合比例原則:對於「違約」行為的停權理由,增訂「情節重大」要件,增訂「情節重大」考量因素,包括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四、 在文化創意方面:增訂藝文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第4條);社會福利或文化創意服務,以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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