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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院, 台北市。 8,171 個讚 · 60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68 個打卡次。這裡是考試院的官方臉書,是考試院團隊跟大家溝通交流的平台,以後有任何政策或制度變革都會在這裡發布,歡迎大家來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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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華是現職公務人員,剛考上109年地方特考,經選填志願後,在今年3/29收到分配結果,準備到新機關接受分配訓練,但問題來了... 志華曾依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更多 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1年,進修結束後也必須依第15條第1項規定「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1年,但志華才復職6個月就考上地方特考,眼看即將要到新機關受訓任職,不曉得能不能與新機關合併計算「繼續服務期間」?會不會因為沒完成服務1年的規定而被懲處?😰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2條👉 https://reurl.cc/bzxxQX
第15條👉 https://reurl.cc/NXDDvQ
第16條👉 https://reurl.cc/g8lpq4 別擔心!編編來告訴公務界的志華們,只要符合第15條第2項規定「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就可以合併計算繼續服務期間囉!也就是說,只要志華能夠經由商調程序到新機關,在原機關復職的6個月,就能和新機關的服務期間一起計算,不會違反規定。 但是!如果不是經由商調程序,而是向原機關「辭職」,再到新機關報到,就無法合併計算繼續服務期間!這時候就會因為沒有完成服務1年的義務而違反規定唷... ❶考試及格錄取人員先派代送審的法定「商調」程序
🔸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
🔸 經新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先派代送審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 https://reurl.cc/nnXRW1 ❷經「主管機關」同意商調
🔸 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 非屬上述主管機關之原服務機關,於同意前已報請其主管機關同意商調至他機關服務 #保訓會 109年10月30日公訓字第10900099971號函釋
👉 https://reurl.cc/ZQMqz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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