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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台北市。 18,166 個讚 · 63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039 個打卡次。提供傳播通訊相關之生活知識、最新法令、各項消費者權利保護事務、最新活動消息或重要統計數據等。 如需陳情請至本會意見信箱: https://cabletvweb.ncc.gov.tw/PO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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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NCC依電信法第42條第1項及第49條第3項規定辦理電信設備之強制審驗範圍,僅包括其通信介面、電磁相容、電氣安全或無線射頻硬體功能,並不包括資安審驗喔!
一、小編告訴你,NCC目前公告得申請資安檢測之產品,包含手機、無線IP CAM、Wi-Fi AP、無線路由器及連網功能有線電視/MOD機上盒等,並預計於近期公告增加智慧音箱、xDSL/Cable… 更多 Modem、4G分享器等產品之資安檢測技術指引草案,故上述產品得依本會所訂之資安檢測技術指引,評估及驗證其資安之安全等級與功能性。
二、因前揭產品所具備的通信介面(3G、4G)或無線射頻功能硬體(Wi-Fi或藍牙),係屬依電信法第49條第4項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範圍,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始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要強調的是,依上該規定辦理之審驗範圍,僅包括該等產品之通信介面、電磁相容、電氣安全或無線射頻功能硬體等檢驗項目與標準,並不包括前揭資安檢測技術指引之檢測項目;換句話說,這兩種檢測雖然都是NCC在發證,但二者不同,一個是「通信介面及電氣等」,一個是「資安」。
三、NCC為防杜相關產品審驗申請者,以其產品之通信介面、電磁相容、電氣安全或無線射頻硬體功能經本會審驗合格,對外混稱其產品之資安經檢測合格,而誤導消費者,爰依電信法第42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10條第1項第7款、同法第5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等規定,研處下列通案性措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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