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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就業服務法」修正案】… 更多
 歧視是職場上不應該被緃容的行為,就業服務法施行至今已25年,但職場上「歧視」行為還是屢見不鮮,現行法條歧視定義欠缺明確,罰則太重,以至於裁罰不是過當,便是難以定罪,故我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六十五條條文」,將違犯之法律效果調整為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擴大罰鍰區間,以增加裁罰的彈性;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歧視行為之認定標準,得依照僱主事業規模大小、違犯次數及情節輕重等訂定裁量標準,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將該案排入今天審查,我以提案人身份出席說明修法的緣由、現況、和對策。
 就業服務法於民國81年5月制定,第5條歧視禁止條款之立法目的,在於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及工作權之精神;民國96年修正時,將保障範圍擴大及於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等生理特徵,以促進就業之實質平等。
 但法律中的禁止條款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這是法治國的基本原則。但歧視禁止條款以「歧視」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構成要件,並未對其加以定義,賦予主管機關相當大的裁量權力。然而主管機關的裁量又屢生民怨,因為對於歧視行為不易認定,又加上法條不明確的法條,裁罰標準莫衷一是,人民無所適從。
 又因現行「歧視」罰則太重,有時裁罰過當,遠超過受罰者之資力,升斗小民因罰款而遭致破產倒閉,時有所聞;相對地,有時又因歧視情節並非重大,囿於罰鍰太重,而不予以定罪,此乃適得其反、過猶不及的法律效果。這與立法者欲藉由重罰來達到警惕效果的原意背道而馳,故我提案將裁罰的下限自目前的三十萬元,降低至三萬元,擴增裁罰的彈性,以提昇裁罰歧視的法律效果。勞動部林美珠部長表示,願接納我的提案意旨,思考如何把歧視定義明確化,又不致於讓地方政府裁罰時又太過於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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