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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救濟來找保訓會 法律白話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公務人員是指哪些人? 延續上次介紹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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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要展開新的主題,教大家弄懂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範對象,搞清楚到底有哪些人可依據此法來提出救濟? #公務人員保障法… 更多 所要保障的對象,顧名思義就是「公務人員」,但是法律上的「公務人員」概念有最廣義、廣義、狹義、最狹義的區別,今天介紹的保障法就是指最狹義的公務人員,也就是常任文官...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聽不懂!可以講中文嗎?
😊別擔心!我們把這句繞口令,拆成兩個部分來看,就比較容易理解! ❶必須任職於「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
✅依組織法規設立的各級行政機關、研究機構、公立醫療機構、社教機構等等
✅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 ❷必須是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授權另定的任用法律,例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等等 例如:國立大學屬於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的職員,就是保障法的「公務人員」,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的教師、依勞動基準法僱用的兼任助理,就不算。 所以像是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公職醫護人員、關務人員、監所管理員、外交領事人員,也在保障法的 #適用對象 範圍內,並且可以適用整部法律關於實體權利、救濟程序的規定,而民選公職人員、政務人員、教師、軍人就不行。 但是,服務於公部門的人其實不限於這群公務人員,所以在保障法第102條另外列舉了5種人員,他們雖然不是公務人員,但是可以依其性質,適當引用部分條文規定,我們稱為 #準用對象,這5種對象是哪些人呢?請待下回揭曉囉! #保訓會關心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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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 Ch
考試院長官,我們要友善公務職場,防制職權霸凌,加強主管人權教育,撤換不適任主管。改革勞役不均,做事的人考績被打乙,打混摸… 更多魚與主管關係好的年年甲之不良惡習。廢除禁止商調年限,撤除主管有權決定不給商調的權利,主管留不住人才,機構主管應被檢視是否不適任主管職,而造成人才流失,應再教育或撤除主管職,公務人才非常多,不應該讓這些不適任主管危害基層公務人員。這些才是公務改革的重要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