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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其祿, 台北市。 11,645 個讚 · 1,086 人正在談論這個。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暨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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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聯合報以頭版報導了海洋廢棄物與海底垃圾的相關新聞,台灣作為一個四面環海的海洋國家,我們對於海洋環境保育的關注是否足夠? 根據英國研究,#全球每年有逾1200萬公噸垃圾進入海洋,其中94%沉入海底,我們在海面、沙灘上所見的垃圾,僅占6%,而這沉入海底的94%垃圾當中,絕大部分是纖維布料、塑料,不僅影響海洋身太甚劇,而進入魚類體內後,也恐對食物鏈上層且愛食用海鮮的我們造成巨大影響。… 更多 過去其祿任教於位在西子灣旁中山大學,海洋相關議題是我們長期重視的議題,本月8日也特別到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質詢,我國環保意識抬頭,近年來淨灘活動已蔚為常見,然而對於河川、河岸上的預防阻絕,政府單位應強化與民間團體的合作,將垃圾止於岸上,以免進入海中後,難以清理,造成生態、環境問題。 海洋垃圾問題與空氣汙染相同,不僅需要政府跨部會的合作,更需要全體國民和國際間的共同努力,台灣身為國際上重要的一分子,應盡到我們對國際共同問題的責任心,真正做到Taiwan can help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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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h Chen
    籲請委員也關心人民「居家低頻噪音」管制問題,重視低頻噪音對人民居家的生活干擾及健康傷害。
    懇請委員能提案政府環保署修訂噪… 更多音管制法第九條,增列「住家場所」,訂定住家獨立的管制標準。以能有效管制未公告機具產生的「近鄰低頻噪音」干擾,維護人民生活寧靜的權益。
    「住家場所」是每個人民生活休息的地方,卻無獨立的管制標準以管制近鄰噪音干擾,而是以其他場所且有公告的機具才管制取締,甚不合理且是管制漏洞。
    政府既然要管制「居家低頻噪音」干擾,應只要「超過住家管制標準,影響他人生活」就取締裁罰,不應只「選擇性」的有公告機具才管制。就像汽車「超速」,難道也要公告車種才取締裁罰嗎?
    噪音管制法第一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所以管制噪音是政府環保署不可推卸的職責。
    人民居家有超過「37分貝」管制標準的近鄰低頻噪音干擾,無法管制,環保署本就應修訂,而不是反而以授權地方為由,作為推卸管制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