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頁
- 王婉諭。 127,511 個讚 · 11,681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們一起勇敢,照亮孩子的未來」
立法委員 王婉諭
- 貼文
-
想像一下,你在應徵一間公司的時候,應徵的地點是「輕適能健身房」,應徵上了之後,便待在 A 分店任職,之後被調職到其他分店工作、也換了合約。
你以為,只是換分店而已,畢竟兩間分店都掛著「輕適能」的招牌,而你也始終穿著輕適能的制服。
… 更多
沒想到,健身房惡意倒閉,你要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資遣費」時,勞保局卻和你說,因為你任職期間,公司從「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變成「從這裡出發股份有限公司」,導致最後你只能以最後一間任職的公司計算年資,甚至無法請領資遣費。
這樣的結果,你能接受嗎?
上述的故事,其實是真實發生的案例。今年 2 月,「輕適能健身房」全台 16 家分店無預警倒閉,積欠許多員工薪資、資遣費,受害的員工多達 3、40 人。
惡老闆賴志欽在過去幾年,以買下其他經營不善的健身房的方式,拓展「輕適能健身房」的分店據點。然而,在拓店過程中,每間分店背後的法人名稱仍然為先前健身房的名稱,僅將買下的健身房的負責人更換為其經營團隊的核心人物。
許多員工也在公司快速展店的過程中,被公司安排調店,而身為員工往往身不由己,只能任由公司安排。反正,至少還在「輕適能」嘛,至少還是「輕適能」的員工。
但,員工連自己待的「公司」是哪一間都不知道,因為他們都在「同一個老闆」底下的健身房工作,於是這些員工就這樣「被換公司」了。
其實,根據目前《勞基法》第57條,勞工的工作年資必須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乍看之下很合理,但把這些規定放到上述輕適能的案例的話,就會發生被惡老闆鑽漏洞、刻意規避的問題。
… 更多
- 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