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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光新聞雲, 臺北市。 93,392 個讚 · 517 人正在談論這個。邀請您共同加入、經營這個豐富有趣的園地,一起分享警察維護治安、交通及為民服務的點點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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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嚴正執法,不容規避挑釁!👊👊 【警政署呼籲臨檢遵照法令 ⚖️ 切莫以身試法】 🚓… 更多108年1月17日10時許,杜姓民眾駕車行經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五段與文和橋口,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設站路檢,竟漠視員警身穿制服、使用制式裝備及車輛,以員警未出示證件為由,拒絕開車窗及將車輛停靠路邊等方式,經員警委婉說明盤查原因及依據,杜民仍態度激動不予接受,員警觀現場已造成交通雍塞,影響大部分之用路人權益,故於目視未發現異狀後,請其自行離去。 有關本案「民眾要求員警出示警員證」情事,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著制服或出示證件二者符合其一即可。因此,警察如已著制服執勤,應毋須再出示證件。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路段,員警即可向該民眾依法查證身分,員警請駕駛人將車輛停於路邊受檢,並無違反民眾所稱之「強制罪」。依同法第7條規定,進行攔停、令出示身分證件時,受盤查者如拒絕提示身分證件,在現場仍無法進行身分查證者,得依第7條第2項規定強制帶往勤務處所繼續身分查證。 另依個案發生審酌,如果警察是在執行路檢併實施交通稽查時,行為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又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可依社會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警政署支持警察同仁依法執行,嚴正執法毋須退卻,也呼籲民眾對警察執行公務應予配合,切勿挑釁,以共同維護社會安全。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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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Sensor
講那麼多,最後你有沒有用道交條例60-1補開他單?這才是大眾想知道的吧!!!不然你警察永遠被看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