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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 (kuanbiling), 高雄市。 109,481 個讚 · 18,622 人正在談論這個。管媽LineID:@kuanmom Line連結:https://goo.gl/lLBeUg 管媽親自服務時間: 每周六早上9點半至12點 內惟服務處 (九如四路1097號07-53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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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管碧玲在我提紅十字會法修正 程序委員會通過相簿中新增了 5 張相片。
我提紅十字會法修正 程序委員會通過<br> 募捐回歸勸募條例 另賦予重災救援特別通行權 為解決紅十字會大型勸募活動產生的爭議,我提案修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今通過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修正案除規範紅十字會之募捐行為需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其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及業務報告,亦需送立法院查照;而為更彰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精神原則,也新增於戰爭及重災救護期,紅十字人員、物資與交通工具之優先通行權。… 更多 國際紅十字運動具悠久歷史傳統,我國紅十字會長期以來也受到民間的肯定;這次捐款日本震災引發的信心危機,是因紅十字會近年幾次的大型勸募活動不夠透明,遭到社會質疑,其根源在於捐募管理並未與社會脈動同步。我特別指出,紅十字會法在43年立法後,除89年因應精省而做了一次文字修正外,未對法條內容有任何檢討;但台灣社會對勸募的規範已在95年完成全國勸募團體一體適用之公益勸募條例,惟獨紅十字會不受約束,故修正案主要是讓紅十字會的募捐,回歸公益勸募條例之規範,重建國人對紅十字會的尊重。 依國際紅十字運動精神,及其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及普遍等七原則,紅十字會在戰爭及重大災害之人道救援,受國際共享的人權價值支持,應賦予明文之特別權利,因此修正案也新增條款,於戰時及重大災變之救護期間,執行任務並有紅十字會標誌之人員、物資及運輸工具,具有優先通行權,政府或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其任務。 我強調,這應是紅十字會法之特別立法所應處理的核心價值,但當年立法時並未強調,僅將紅十字會視為隨軍救護之輔佐機構,應賦予此一特別權利之具體條文,以能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及精神重新接軌。 http://blog.udn.com/KuanMom/5112409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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