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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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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點點名 被繼承人為他人投保之保單,屬被繼承人所遺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計遺產🗣 (板橋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板橋區王小姐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王母於今年1月往生,於去年曾為子女投保,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該分局表示,要保人為被繼承人,被保險人為第三人之保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規定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 … 更多 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同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按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繳納保費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是要保人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 又依保險法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且要保人縱非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亦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故要保人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以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併課遺產。 該分局提醒,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於要保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是項保險屬要保人所遺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繼承人應以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因近日常有民眾詢問此等問題,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據實申報,勿因一時疏忽造成短漏報情形,影響自身權益。 👉該分局表示,如對稅法上有不瞭解之處,可以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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