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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江永昌, 新北市。 16,048 個讚 · 1,13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江永昌,新北市中和區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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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法律漏洞沒補起 贍養費新法將繼續亂下去】 法務部提出了民法修法,把 #贍養費 擴大到雙夫妻兩願離婚也可以請求,今天在立法院審查中。永昌向陳明堂次長指出現行法的紛亂,問到:依法務部版本修了法,現行法的定性問題就解決了嗎❓ 大明星離婚的新聞天天出現,不必親身經歷,應該也不陌生。協議離婚時約定一筆「贍養費」是一點都不奇怪,由經濟寬裕的一方給予弱勢方些許經濟扶助,以達到和平分手的新結局。… 更多 但您知道嗎?這筆雙方和平分手而約定的「贍養費」卻根本不是民法上所稱的贍養費,因為民法只認識雙方上法院撕破臉後掙得的那種贍養費! 民法把贍養費請求限定在法院裁判離婚,是開了法律大漏洞:夫妻間兩願和平離婚時約定的財產給付,法律性質到底是什麼?日後有爭議時應該適用什麼規定?各法院見解分歧── 有法院說:民法上的贍養費只有法院裁判離婚的才算,所以你們倆簽的其實是「贈與」啦。 問題是:依民法規定,贈與在還沒得給出去以前前可以隨時反悔,就算給了一部分、剩下的也可以反悔不給;然而當初就是怕其中一方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雙方才會約定「贍養費」,若當它作贈與、容許任意反悔,需要經濟支援的一方不是太可憐了嗎❓ 也有法院說這類「贍養費約定」既不是贍養費、也不是贈與,而是「無因債權契約」(這又是什麼!?),當成一般的契約處理就好。 問題是:在贍養費,法院還可以審酌雙方經濟能力、需要狀況權衡,訂出公平的數額、裁量命為一次性或定期性給付、嗣後還能視情況減輕免除;若把它當成一般契約處理,那就必須儘可能死守雙方簽訂的文字來執行,對有義務付贍養費的一方,會不會太苛刻?婚姻都結束了,還要贍養綿綿無絕期!? 從法務部回覆永昌的質詢看來,修法顯然沒有解決這些亂象:法務部不過是把贍養費的規定從裁判離婚擴大適用到了協議離婚,但仍一刀切出了二種贍養費:「一方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所以給付」的贍養費,以及「雖然沒有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但仍然給附」的贍養費。 在符合「 #因陷於生活困難」要件時、性質為贍養費,法院依贍養費相關規定可以高度介入調整。 但沒有「因陷於生活困難」情形而給附的「贍養費」呢?它到底是什麼?是可以隨時撤銷的贈與?是無因債權契約?還是其實仍然可以類推適用贍養費的規定? 法務部的民法修正草案不僅沒解答「另外那種贍養費到底是什麼」的老問題,反而創造了新問題:「#二種贍養費怎麼區分」❓ 事關民眾人生大事的法律,永昌一定會好好監督;法務部在下次逐條審查法案前,可要想清楚怎麼說明白! #非關時事
#只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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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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