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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804 高雄市鼓山區臨海二路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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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法律補給讚【海事優先權】 海商法為鼓勵航運而有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但此制度可能造成債權人的不利益,為緩和這種不利益另設有「海事優先權」制度保障之。其內容為基於特定債權,就特定之標的物,而有「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之權利。其性質為一法定擔保物權,只要具法定列舉事項之一之債權即可主張海事優先權。 法定列舉事項如下:
👉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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