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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太超過了!中選會擺明要從獨立機關變獨裁機關 投票日宣傳公投 最高罰500萬
http://push.turnnewsapp.com/content/20181030000599-2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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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並未禁止人民於投票日進行宣傳,中選會何來之權限可以禁止?又何來之權限可以逕自認定無論贊成反對均屬競選活動?又何來之權限可以逕自準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56條第2款?法有疏漏應修法補足,豈有行政機關逕自擴張解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理?這無異是擴權,甚至已達濫權之程度,比東廠還東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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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第5條第2款明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同法第6條亦有相同規定,故與人民權利義務所涉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如法律授權以行政命令規範,則必須符合授權明確原則。中選會組織法第5條明定:「本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中選會為獨立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殆無疑義。
中選會正、副主委均為法律學者,以上乃法治國最基本之法理原則,應知之甚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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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毫無法律授權規定之下,公布選罷法與公民投票法有關競選(宣傳)活動規定之適用原則,限制所有公職候選人均不得於投票日進行公投宣傳活動,逕自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無異是擴權,甚至已達濫權之程度,比東廠還東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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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我質詢陳英鈐主委時,主委明確承認法無限制,可以宣傳,當時法政處長也表示須個案認定,怎知經過召委管碧玲「提醒」後,回去開會後馬上改口,從原先的個案認定直接改為全面禁止,民進黨是在怕什麼?中選會自甘淪為政黨工具,自貶官箴,比起促轉會,實在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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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宣傳公投 最高罰500萬

國民黨台中市長候選人盧秀燕因身兼「反空汙公投」領銜人,日前引發綠委質疑恐在投票日宣傳。為弭平爭端,中選會昨直接使出「大絕」,表示候選人無論是否為特定公投案領銜人,凡於投票日宣傳公投,都被認定是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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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昇輝
    真的不知道公投法哪一條規定可以罰500萬?一個行政機關可以自己擴張解釋,自己把公投適用選罷法,也真是不簡單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