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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其祿, 台北市。 11,645 個讚 · 1,086 人正在談論這個。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暨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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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人事違法違憲
#要守法
#要釋憲 今日在黨團與 賴香伶委員、高虹安委員,以及本黨憲政研究小組成員共同召開 #監察人事違法違憲記者會,要求 #要守法 #要釋憲。理由包括: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系依憲法授權,明文規定須就被提名人進行審查,始符合法律正當程序。此次人事案明顯違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29條與30條之規範。
2.… 更多 立法院在行使人事同意權,皆會就被提名人進行實質審查及詢問,並以此作為同意與否之判斷基礎,近二十年來並無例外,已形成 #議事先例。
3. 立法委員的意見表達權、質詢權,以及為行使人事同意權而就被提名人所進行之詢問,系憲法所賦予之權限,不得以議事程序加以剝奪,民進黨7月16日停止審查之動議已違反 #國會自主 之界限,明顯違憲。
4. 此次監院人事同意案未經備詢便表決通過,若謂此為合憲,則其他依法須經立法院同意之人事案(如考試委員、檢察總長、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皆可免予審查,此將形成 #民主正當性之危機。
5. 本件聲請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聲請解釋之要件,應予受理,即立法委員聲請釋憲案之聲請人並不以曾持反對意見者為限,實務上亦無此限制。
6. 基於急迫必要性,以及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本案應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本案解釋前作成 #暫時處分 以定暫時狀態,以避免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如彈劾與公務員懲戒之結果)及國家權力之錯誤行使。 總之,立法院有依憲法行使人事同意權之義務,而行使該義務之正當法律程序,應於表決前就被提名人進行實質審議,如此始足以檢視總統所提名單是否妥適。而此已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文規定及議事先例可循,但此次人事同意案顯有爭議。民進黨黨團以發生議事杯葛、延宕為由,輕率提案取消立法院之審查義務,不僅使此一人事案之民主正當性受到嚴重質疑,多數黨運用議事程序剝奪少數黨之職權行使,造成立法院無法切實履行憲法所定行使同意權之義務,實屬議事程序濫用,早已踰越國會自主範圍,瑕疵明顯且重大。因此,立法院本次就第六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未經任何審查即逕行表決之情況實已違憲,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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