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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江永昌, 新北市。 16,048 個讚 · 1,13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江永昌,新北市中和區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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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加重刑罰 更不能縱放企業、組織體!】 #普悠瑪號、#太魯閣號、#高雄城中城…,這幾年臺灣發生幾件造成數十人以上之傷亡的交通意外、公共建築物火災事故等重大公安事件。當我們惋惜許多生命無謂地逝去、要求追究相關刑事責任時,卻發現我國刑法上的過失致死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檢察官如何地從重求刑、法官再怎麼重判,造成數十個寶貴生命的消失也就只能判5年。許多人不禁問:過失致死的刑責會不會太輕了?… 更多 昨天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舉辦了公聽會,討論這種純屬疏忽卻情節重大的過失致死案型,應否調高刑責到10年?會中大家普遍同意提高刑責,卻對何謂「情節重大」莫衷一是:
是指行為人違反了特別重要的義務?
還是指行為人疏忽到不可思議的程度?
如果拋開以上那些行為人主觀責任的問題不管、只管事後諸葛地看他客觀上造成多少傷亡來提高刑度,又會不會造成「過失」致死的刑度竟和「故意」傷害/遺棄/搶奪致重傷不相上下、可判到10年,形成惡意與罪責顯不相稱? 永昌認為,之所以會陷入「奪走這麼多人命該不該重判」和「過失罰那麼重會不會失衡」的兩難,其實是因為現行法「只罰自然人、不罰法人」的規定侷限了我們的思考:在普悠瑪案中,大家都同意真正的問題在台鐵制度以及日本廠商的瑕疵給付,真正有「過失」的應該是台鐵以及廠商;然而現行刑法只能處罰自然人,導致只有列車駕駛被判處接近上限的4年6月有期徒刑,台鐵和日商公司則慢條斯理的打者民事官司、完全沒有刑責! 苛責個人、縱放政府和大公司,這樣的刑法真的合理嗎? 放眼國際,先進國家其實不是沒有「法人過失致死罪」的立法例!永昌今天就在會中提出二例:
英國2007年的Corporate Manslaughter and Corporate Homicide Act規定當企業等組織的管理政策及措施確實造成死亡結果時,可單獨成立過失致死罪、對該組織科以無上限的罰金,不須以任何自然人受追訴為前提。
法國刑法第221條之7則規定法人就過失致死也可能成立刑事責任,除了科以自然人之五倍的罰金外,還能以永久業務禁止、司法監督、沒收、公告罪刑等法人刑罰相繩。 個人疏忽造成重大公安悲劇,當然要有相稱的刑責。但政府、企業等組織的疏忽奪走上百條命,也不該被縱放!修法增訂法人過失致死罪、全面究責,才是真正表彰人民心中正義觀的刑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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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委員 江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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