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李貴敏, 台北市。 22,149 個讚 · 3,269 人正在談論這個。第8屆、第10屆立法委員、中華民國暨美國加州律師、中華民國仲裁人協會仲裁人、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兼任教授,曾任Baker&McKenzie法律事務所國際資深合夥律師
貼文
#科技偵查法 #引發人權爭議
#堅持為人權與隱私把關
#不容惡法輕騎過關
我今天特地安排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開公聽會,針對科技偵查法草案引發的人權爭議進行討論。要知道,科技日新月異,帶動網路高速發展,手機等載具定位、攝錄或監控技術出陳更新,通訊軟體大行其道,雖增添科技辦案效率,卻也搜集及暴露民眾的隱私。是以法務部公告之「科技偵查法」草案,引發民間團體與法界等社會大眾有關「違法、違憲」的高度疑慮與隱憂!… 更多 尤其現在人手一機,如果率然容許行政機關或其成員以「偵查」為名監聽、跟監或監看,甚至植入木馬程式,則檢警調或系統管理員等人員將可輕易地對人民進行監看、拍照、錄影和錄音,更能透過長時間監看累積的各類資訊,洞悉個人生活與行動模式,拼湊判斷民眾移動軌跡、政治傾向、偏好、往來對象與活動範圍等;也難保其不逾越必要範圍,而對基本人權、秘密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造成重大的威脅。 雖然法務部不斷辯解,立法本意在於面對新環境,執法機關必須有相對應科技手段偵辦案件,更有第一線同仁執勤的實際需求。但在法律凝聚社會共識過程中,當然要格外留意法案條文、用語、規範行為是否適當,是否會引發爭議;不能一切本位思考,好像甚麼偵防手段有效就入法授權。 例如草案居然規定對與案件無關的人,竟可用「實施調查時,受調查對象或標的以外之人或物將無可避免地涵蓋於調查內容,亦得為之」,等於無限擴充監聽監控範圍;實在匪夷所思。試想,刑求不也很有效?我們現在還能容許刑求發生嗎? 其實,許多學者專家巳紛紛表示:科技偵防手段的突破及鬆綁,與其另立新法,不如透過包括通保法、刑事訴訟法的修正爲之。重要的是確保以「科技」偵防必須在尊重隱私及人民集會結社等基本人權前提下,堅守「法官保留」原則。更別提許多退休法官團體早已提醒,政府部門應盡速完善證據法則,才是當前迫切之急。 特別國際間有關科技偵防的立法,也多針對公務部門各類手段的「限制」以避免逾越必要範圍,而非以「科技」為名,合理化各類偵防手段! 畢竟,人權與隱私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在尋求破案技巧突破同時,民眾更期待法律與公部門扮演保障基本人權的角色,而不是把黑手伸到你我生活四周,甚至廣設耳目,讓人民無時無刻活在數位監控當中! 我個人還是認為,以科技為名的偵查,不能排除《憲法》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障的「通訊自由」和「隱私權」。忠言逆耳,但台灣的民主自由絶對不能走回頭路!
圖片
留言
  • 涂伯
    執政做的好,人民過的好,誰還會借網路發洩心中不滿,掌權者以科技偵查壓制異聲者,自由民主已蕩然無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