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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 台北市。 5,617 個讚 · 2,3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吳玉琴第九、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為社會福利(老人福利、長期照護)專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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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調整訴訟程序
落實智能障礙者權益保障 完整質詢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36533 大家都知道,智能障礙是屬於全面性發展障礙,而現代醫學也沒有可以改變這個狀態的辦法。 當智能障礙者因故觸法,進入司法程序時,法院可以請專家進行鑑定,以確認當事人是不是有能力接受審判;當專家經鑑定後發現智能障礙者並沒有接受審判的能力時,法院就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停止審判。… 更多 不過,因為追訴權及刑罰權是刑事偵查審判的重要目的,所以,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一旦停止審判的原因消滅時,就應該立即恢復審判;因此,法院設有管考機制,要求法官定期確認當事人情狀,以避免追訴時效消滅的情況發生。這類的管考,對於有可能康復或好轉的疾病,是有必要。 可是像是智能障礙這類全面性發展障礙,一旦被判定沒有能力,就終身無法改變;此時,法院的定期確認,對當事人而言,只不過是場無限輪迴的地獄。 這個問題我在兩年前就已經請教過司法院,而司法院當時也有邀集學者專家進行研議,只可惜後來焦點被轉移至精神疾患的司法程序問題,以至於未能解決「全面性發展障礙且無受審能力者」的訴訟程序問題。 也因此,我要求司法院,應該要儘速研議解決方案,並提出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好讓「經醫學判定屬全面性發展障礙且無受審能力而必須要停止審判者」,能夠跳脫定期審查的輪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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